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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」第5條、第8條、第13條,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以農漁字第10513473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,隨文轉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乙份(詳如附件)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6/9/20
發文日期:2016/9/20
發文字號:府農漁二字第1050546875號
主旨:「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」第5條、第8條、第13條,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以農漁字第105134736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,隨文轉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命令條文)乙份(詳如附件)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9月19日農漁字第1051347361D號函辦理。
正本:雲林區漁會
副本:雲林縣政府行政處(文書科,請刊登公報)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(漁業科)
附件:
  • 修正條文發布令
  • 修正條文